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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成员 20个话题 创建时间:2020-02-16

关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2的问题

发表于2020-12-01 728次查看

  最近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笔者学习名录、鉴定标准,发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2:“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试图将名录固定为“绝对危险废物”(欧盟分类用语,参见生态环境部官网《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3月)。笔者认为,标准4.2的表述是违反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概念逻辑、《固废法》附则中危险废物定义的“绝对逻辑错误”。名录固然可能存在一部分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类别,但也可能存在一部分废物类别中包含的个别废物可能不具有危险特性而仍需鉴别排除的情形,还有可能存在一部分废物类别中包含的个别废物可能通过企业的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等主动排除危险特性的含有一定危险成分的仍需鉴别排除危险废物的类别;而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主动排除名录废物类别中的个别废物的危险特性,正是公约“属于附件一(名录危险废物栏)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名录危险特性栏)所列的任何特性”的危险废物定义“除非”的排除逻辑意义所在,这一“除非”的排除逻辑可赋予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的主动减害、减量、资源化以排除危险废物类别的“自动调整”特性,即正是《固废法》“三化原则”鼓励的要求。

  继标准4.2的问题,名录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存在语义不清、逻辑含混,“不明确”是指名录内还是名录外还是内外皆“不明确是否”的语义不明确;“不明确”之外还有“可以明确”,怎么“明确”不明确,即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明确之外,还存在“明确是否”的方法和程序(如理论分析)的不明确。

  名录第六条的语义不清、逻辑含混似为配合标准4.2, 使标准4.2违反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概念逻辑、《固废法》附则中危险废物定义的“绝对逻辑错误”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名录按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概念“除非”逻辑的“主动排除、自动调整”的“应当动态调整”的功能丧失,即有违反《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和“三化原则”的风险。

  以上问题反映,如有司斟酌认为确有其事,则应当依《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的另一层含义,“发现不完善的地方随时修改”(中国环境报“用名录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专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2016.6.30),“发现一个法条有缺陷就立即修改该法条”(张明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解释的否认及其问题解决》,2021.2《法学》),这在“过于强调(刑)法的稳定性,已经是一种落后的观念”的“当今这个复杂多变的”“各种媒体极为发达,国民文化水平明显提高,而且任何机关、媒体都在积极传播国家法律”(同前张文)的电子化文本时代不是什么困难的事。笔者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去掉部门规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国家”字头。此建议参考新修《固废法》第四条去掉了原第三条的三款的“国家”字头,其中一款改为“任何单位...”。笔者认为,名录当初冠以“国家”字头,乃是履行公约“第3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通过名录列举类别及“除非”排除)的定义”的通知、资料传递的需要,而作为国内的部门规章,没有必要在危险废物前冠国家字头。

2、建议将名录附表第四栏的“危险废物”改用“特征表述”一词,“特征表述”既指第一栏“废物类别”特征的表述,也指第二栏“行业来源”的特征表述,极其符合第四栏内容的事实。这样改正后,既不影响名录的名实相符,附表整体又不再违反“危险废物”概念的逻辑:列入名录类别包含的实际中的个别废物未经产废单位和监管部门同时认可或鉴别认定为危险废物前,只得称为(固体)废物(参考公约、欧盟、美国等相关法规的表述)。

3、建议修改名录第六条,明确规定鉴别的机构(资格)、程序(包括仲裁)、标准、方法,明确鉴别的概念包括:经验分析鉴别、理论分析鉴别、检验(或实验)分析鉴别,以及其中两者或三者的综合分析鉴别;事实上我们看到,公约及名录列入的类别基本上是基于经验分析的鉴别,当然它可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及过往检验(或实验)分析鉴别基础上的经验鉴别。

举例如氯化钠注射制剂(生理盐水)生产工艺中常用注射级活性炭过滤,滤过后的活性炭依名录属于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的吸附剂危险废物,但依常识或经验、理论分析鉴别,可以“明确判断其为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此排除毋须通过检验鉴别。

4、建议修改标准,废除4.2:“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表述;或者应该将鉴别标准(特别是通则)的主要内容并入名录,并应对五种危险特性特别是反应性作详细的说明(定义),只将鉴别方法作为标准,因为现在的名录实际上是成了“名录管理办法”(对比最初1998版名录的主体是表,现在是附表;1998版名录前面的条条是“名录说明”,现在是名录的主体,即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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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管理员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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