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依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办〔2017〕30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医疗机构内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
(1)医疗机构是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产生单位,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获有废塑料回收资质的企业回收及处理。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儿童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2)对于未被患者的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单独集中回收、存放。
(3)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
(4)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5)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6)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故使用抗生素药物的输液袋(瓶),应按照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理。
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关于使用放射类药物的输液瓶(袋),经查询相关资料,未查到具体管理及处理方法。经了解个别医院的做法是将其放入有放射防护能力的铅容器内,经过若干个(如10个)半衰期后变成非放射性废物,或交由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专家组建议:查阅药物说明书,或与生产放射类药物的厂家沟通,了解该放射性药物废弃物品的处置方式。
供稿人:范秋萍; 审核人:李素英,杨云海,单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