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重要保障。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平稳有序
疫情发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坚决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相继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多个文件,切实加强全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地方解决问题。
建立日调度制度,每日调度掌握全区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各地州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和相关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定期召开调度视频会议,指导解决各地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督促各地制定和完善疫情相关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保持各层级信息联络畅通。
积极与自治区卫健、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摸排辖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状况和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解决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处置人员防护、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等实际问题,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安全处置。自1月20日-4月21日,全区共安全处置医疗废物5521吨。
近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还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作出了安排部署,努力做到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确保环境安全。
做好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当地卫健、住建、城镇排水等部门协调配合,深入调查掌握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消毒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解决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及时有效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自2月4日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日调度制度,并定期召开全区调度视频会议,每日调查掌握各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动态,建立调查清单和台账,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自治区卫健、住建部门通报。2月13日,自治区卫健、生态环境、住建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污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对医疗污水、城镇污水、集中隔离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医疗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消毒灭菌效果,防止病毒传播。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行动,与当地卫健、住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检查、调度相关数据等方式,对全区近600家医疗机构(含9家定点救治医院和198家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1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中110个接收医疗污水)和5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其中4个接收医疗污水)、1000余个集中隔离场所开展排查、监管,并以定点救治医院、接收定点救治医院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为重点,严格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和消毒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和消毒效果。
目前,全区9家定点救治医院和接收定点救治医院医疗污水的12个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能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落实消毒措施,各集中隔离场所能按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消毒工作,没有发生二次污染事件。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疫情防控的环保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与卫健、住建等部门协作,持续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管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污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