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综上所述,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日常处置需要和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需要,合理安排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收集、中转或处置设施。
供稿人:郑洋;审核人: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