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四、促进资源型地区协调发展
(十)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资源型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发展重点,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比较优势, 推动资源型地区与周边中心城市、省会城市的合作,对接先进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促进资本、人才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加强跨区域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和城镇空间布局。
(十一)引导资源富集地区转型发展。加强资源富集地区就地转化能力建设,鼓励具备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的地方开展资源精深加工。 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和综合集成水平,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与资源精深加工密切相关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工程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以资源精深加工带动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促进资源开发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健全新兴产业扶持、利益分配共享等机制。
(十二)支持资源枯竭地区可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发展首先要解决好民生问题、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强化国有企业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转型的责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造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深入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开展重大安全隐患区居民避险搬迁、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建设,有效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推动资源型地区绿色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资源开采相关各项生态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同步恢复治理资源开采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采空沉陷、土地盐碱化、水位沉降、重金属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防范闭坑矿山的潜在污染风险。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快解决工矿废弃地、矸石山、尾矿库、特大露天矿坑等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森林管理与保护,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因地制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治理等林草重点工程。
(十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资源能源绿色开发,坚持科学勘查、有序开采、清洁生产、高效利用,加大对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潜力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合理调控开采规模、时序和强度,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接续产业绿色制造,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传统高消耗、高排放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鼓励废弃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原材料、能源梯级利用和高效产出。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坚决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十六)建设生态宜居环境。统筹地下资源能源开发与地上城镇发展,引导已有开发项目逐步有序退出主城区,及时修复因资源能源开采导致受损的生态环境,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保护城乡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人文风貌,推进城市绿道和生态廊道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构建环境宜人、出行便捷、生活舒适、安全韧性的宜居环境。培育和践行绿色文化,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打造一批绿色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