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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成员 20个话题 创建时间:2020-02-16

浙江省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发表于2020-02-17 1037次查看

浙江省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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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管理员 2020-02-1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浙江各地应在处置医疗卫生机构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同时,要优先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事宜,要优先接收和处置。

    在收集与暂存、转运、处置等三个环节上,《通知》明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 小时,而且要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此外,《通知》还专门针对隔离点和居家观察人员生活垃圾的环境管理也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当地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应将隔离点和居家观察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设置专用容器,采用专车运输,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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